<
 
 
   
部 门 简 介
部门简介 部门成员
组 织 工 作
党员教育管理基层党建工作
组织发展工作党员信息系统管理
干 部 工 作
干部培训及考核
出国出境政审手续
党风廉政建设
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
政工职评工作
职称申报
继续教育培训 政策解答
统 战 工 作
民主党派工作 民族工作
党外代表人士 统战知识
党 校
教职工党校 学生党校
电化教育
重 要 文 件
中央发文类 学院发文类
组织部发文
2005年发文 2006年发文
2007年发文
相 关 下 载
组织工作类 干部工作类
政工职评类
文献资料
 干部工作>>出国出境政审手续

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表 word版下载

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工作管理规定

(二 00六年五月三十日党委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工作,根据中央和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二条 院党委委派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办理我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工作。

第二章 出国人员的条件

第三条 出国(境)人员基本条件:

(一)政治条件

出国(境)人员必须政治可靠,历史清楚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思想健康,作风正派,遵守纪律。具体情况依据中央有关文件执行。

(二)业务条件

出国(境)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,应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,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能够完成出国(境)所担负的任务。

留学进修、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,一般应具有相当的外语水平。

(三)身体条件

出国(境)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。

(四)离休、退休人员,一般不再派遣出国(境)执行公务。

第三章 因公出国(境)政治审查工作程序

第四条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取得出国(境)任务批件后,要根据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出国(境)前的政治审查工作。具体程序如下:

(一)本人持任务批件复印件和填写好的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表》各一份到所属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进行预审。

(二)预审后,本人将任务批件复印件和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表》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。

(三)经院领导审批后,本人持任务批件复印件和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表》到党委组织部填报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或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》。

1.正处级以上干部(含正处级)因公出国(境):填报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,一式四份。

2.副处级干部和其他师生员工因公出国(境):

( 1)初次出国:填报《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》,一式三份;

( 2)审查批件有效期内(三年内)再次出国:报送有效期内的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复印件一份,填报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,一式四份。

第五条 对于正处级以上干部(含正处级)或审查批件有效期内的副处级干部和其他师生员工,因公出国(境)的,组织部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政治审查工作;对于初次出国的副处级干部和其他师生员工因公出国(境)的,组织部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政治审查工作。

第六条 因公赴台、港、澳的政治审查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
第四章 因私出国(境)政治审查工作程序

第七条 在市公安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,办理因私出国(境)护照前要进行政治审查,其他人员可直接到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
根据市委组织部、市公安局有关规定,我院在市公安局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局、处级领导干部、离(退)休局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主要企业负责人。

第八条 因私出国(境)政治审查工作程序:在职处级领导干部、校办主要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申请因私出国(境)或“申领因私护照签证”的,应向所在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本人到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。

在职局级领导、离(退)休局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按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。

第九条 因私赴台、港、澳的政治审查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
第五章 因私护照签证的管理使用

第十条 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,登记备案人员,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(包括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)均应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。

第十一条 实行因私出国(境)报告登记制度。登记备案人员,每次因私出国(境)前,要向组织部报告并登记。

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人员,一般应在出国(境)前 10天内到组织部申请领取本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在回国后10天内将所持本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回组织部。

第六章 出国前的准备工作

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完成政治审查工作后,要及时通知本人和所属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。

第十三条 出国和赴港、澳地区前,局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负责出国(境)前教育,处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出国(境)前教育,其他师生员工由所在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负责出国(境)前教育。

赴台湾地区前教育按照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出国(境)前,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(含副处级)要将准确出国(境)时间及时通报党委组织部。

第七章 出国(境)的国外管理

第十五条 出国(境)人员要严格按照出国(境)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、境外停留时间和出访路线开展工作。

第十六条 在外期间,出国(境)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,严格组织原则和外事纪律,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。

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的荣誉与良好形象,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。

第十八条 出国(境)人员发生滞留不归或其他问题时,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。

第八章 回国后的管理

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(境)人员回国后,原则上一周内,局级领导干部要向院党委做出书面汇报,处级领导干部要向党委组织部做出书面汇报,其他师生员工要向所属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做出书面汇报,内容包括:

1.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;

2.主要工作成果;

3.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;

4.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;

5.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;

6.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二十条 寒暑假期间一般不进行出国(境)人员政治审查工作。如计划在此期间出国(境),请于假期前办理相关政治审查手续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Copyright ©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党委组织部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L:zzb@tjuci.edu.cn
您是第 位访问者,欢迎您的到来!